我觉得讨论 #同人作品 的版权争议时,是不是至少先读一下《#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比如
剽窃和改编的根本区别是,前者会否认对原作品的依赖性、主张自己对相关元素的所有权(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后者则(往往)强调与原作的依存、承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文出字(85)第37号:改编”指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等非戏剧、电影作品变成戏剧、电影作品,或者相反;或将戏剧作品变成电影作品,或者相反;或将小说、剧本等变成连环画等),或不改变作品类型而将一部作品变成适合特定对象需要的作品(如将科学专著改变成科普读物)。 )

同人作品涉及原作品的改编权、而不是对原作品的剽窃,因为同人作品依赖其与原作的承袭关系而成立,同人作者也从未声称其作品中从原作品借用的元素(角色设定、世界观、场景、故事情节等)属于自己独创而非原作者。

如果连这个基本事实都搞不清楚,我觉得不太好参与讨论。


再有
#databaserights 只定义了数据库本身【可以】纳入版权法保护,并没有任何对数据库资料来源与数据库自身合法性关系的判定,因此数据库【可能】作为知识创造受版权法保护不代表未经许可的数据库编篡行为就一定违法,两者没有逻辑关系无法进行任何推导
而PRC的汇编作品保护也仅仅指出了「行使著作权时」作为限定条件,如果这次是RSS数据库指控博客原作者侵犯自己汇编著作权那自然可以套用,但对方并未做出如此指控吧?

最后
法律上的 #毒树之果 并不适用于 #著作权,典型的例子就是 #字幕组
#著作权法》定义了翻译权,字幕组的翻译作品全都未经原作品版权方授权、属于侵犯对方著作权的行为,但字幕组做制作的「字幕」仍然作为字幕组自己的知识创造而享有版权保护,并不因为其翻译行为的非法而丧失自己作品(翻译字幕)的著作权

呃……
首先
#TRIPS 所定义的 #数据库权利 #databaserights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RIPS_Agreement
的含义和作用是将对数据的整理以特例的形式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even if some or all of the contents do not themselves constitute materials protected by copyright」指的是数据库所编篡的数据而不是指获取数据的方式。比如有一个「习近平挖鼻屎日期数据库」,其内只有一堆八位数格式的日期,这些日期本身不受版权法保护(因为日期是客观存在不涉及版权法核心的「创造性劳动」),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个鼻屎数据库是【有可能】被纳入版权保护范畴的;

其次
#PRC 并不认可该权利,而是直接在《#著作权法》中以 #汇编作品 对其保护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https://www.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33.htm

再有

TRIPS Agreement - 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