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东燕2004
2024-07-30 http://archive.is/KynAT
#公安部 #网信办 #网证 #网号 #信息封锁 #言论审查 #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 #劳东燕

由公安部与网信办联合起草的《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26日正式公布,目前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既然是公开征求意见,我也想公开表达一下我的意见。

《办法》拟推行统一的网号与网证制度,在我看来,这样的举措将带来极大的社会风险,并且作为部门规章,明显缺乏上位法依据。与2023年9月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相比,带来的社会风险有过之而无不及。

首先,《办法》的真实用意,是如起草者所言是基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还是加强对个人在网络上的言行的管控?

在网络实名制推行12年之后,超过十亿的网民都已经在各个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留下认证所需的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推行网号与网证制度还有多少现实的意义?当初推行网络实名制,就是以保护普通公众的名义推出,保护的效果如何,大家有目共睹。这意味着,《办法》的推行与网络实名制一样,真正的目的是管控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所谓保护个人信息云云不过是虚晃一枪,至少不是主要的目的所在。

其次,网号与网证制度的实质是什么?

形象地说,网号与网证制度就类似于疫情期间的健康宝,治理思路上如出一辙,只不过是将通过健康宝的社会管控日常化与常态化了。网号制度就相当于给每个人的上网行为安装一个监视器,所有网上的痕迹(包括浏览痕迹)都可一网打尽打尽地轻易加以收集。网证制度则意味着,上网或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将在实质上成为一种需要经过许可才能享有的特权,如果相关部门不提供认证服务,个人就难以享有相应的互联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言、评论与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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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4-07-30 https://www.sohu.com/a/797296346_121123754

由公安部与网信办共同起草的《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26日正式公布,目前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既然是公开征求意见,我也想公开表达一下个人看法。

《办法》的核心意思是准备推行网号与网证制度。在我看来,这样的举措不仅蕴含极大的社会风险,而且完全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与之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的相关内容相比,从社会风险上来看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1.《办法》对于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没多少意义,真实的用意是要强化对个人在网络上的言行管控。

在网络实名制推行十二年之后,有超过十亿的网民,其个人信息已为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掌握。在这种情况下,推行网号与网证制度对于保护个人信息还能有多少现实意义?当初网络实名制的推出,也是宣称以保护公民个人权益为出发点,但实际效果如何恐怕有目共睹。

这意味着,网号与网证制度的推出,真实的意图是强化对个人在网络上的言行的管控,所谓的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是虚晃一枪,至少不是主要立法目的。如此一来便可能形成这样的局面:现实空间中是用遍布各处的摄像头加人脸识别,虚拟空间中则用网号来加以追踪,并用网证来对人们利用网络的行为进行管控。

2. 网号与网证制度的实质是健康宝的升级版。

形象地说,网号与网证制度类似于健康宝,在治理思路上如出一辙,只不过是将健康宝的适用常态化了,用于对正常社会的治理。这种常态化的运用,从社会风险来说无疑比疫情期间的健康宝更甚,网号与网证制度可以说是健康宝的升级版。当初对健康宝的使用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几乎都可能以相似的形式再次上演。

网号的推行,将使个人在网络上的所有痕迹(包括浏览的痕迹)都可以一网打尽地轻易加以收集,就相当于给每个人的上网安装一个监视跟踪器。而网证制度的出台,意味着上网与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各类服务,在实质上成为需要经过批准才能享有的特许权。一旦有关部门不允许个人使用相应的认证服务,个人使用网络的权利便会受到限制甚至剥夺,丧失包括在网上发言、评论与获知信息等自由。

3. 网号与网证制度等于是将原本针对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侦措施,无限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普通个人。

对特定个人在网络上的痕迹进行追踪,属于刑事诉讼领域的刑侦措施,对于这种刑侦措施的使用,显然需要符合刑事领域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要件。然而,网号与网证制度等于是在普通个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不需要履行任何审批手续,就可对个人在网络上的痕迹进行追踪,并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进行限制甚至剥夺。

这样的限制与剥夺显然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现行的法律无论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反电信诈骗法》都难以充当这样的规范依据。值得指出的是,对网络实名制的推行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但将实名的认证方式统一为通过网号与网证进行,却并无任何上位法的依据。《办法》只是作为部门规章,在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推出网号与网证制度缺乏基本的正当性。

4.《办法》虽提到自愿原则,却未对自愿原则的实现提供基本的保障,考虑到自愿原则在中国语境下易于被架空的现实,该原则同样难以为网号与网证制度提供正当依据。

《办法》第7条规定了自愿原则,这似乎有助于消解对其的批评。问题在于,自愿原则的实现需要有效确保两方主体的自愿性,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自愿选择将通过网号与网证的认定作为认证方式之一,而用户也被赋予选择使用其他认证方式的自由。然而,从人脸识别的前车之鉴来看,自愿原则很容易被架空,尤其是如果相关部门倡导甚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通过网号与网证来进行身份认证的话。而这样的倡导与要求,在实践运作中几乎难以避免,不然也就不需要出台《办法》了。

这一点从《办法》第3条第2款中也可见端倪。该款规定,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铁路、邮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有人脸识别的教训在前,自愿原则实际充当的不过是转嫁风险的藉口。鉴于当事方很难对知情同意后的风险有真切的认知,并且自愿原则易于被架空与规避,而当事方又极难获得有效的救济,显然不能指望通过自愿原则来为网号与网证制度提供正当依据。

综上所述,我认为,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推出网号与网证制度缺乏基本的正当性,明显存在越权之嫌,有必要提交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对《办法》的内容进行合宪性审查。

@Jiangzibi
IP属地公开刚开始号称是为了「俄乌局势和国内疫情等热点事件」,而且「此功能在测试阶段,仅对部分用户开启测试」
https://archive.ph/Y5bDx

而所依据的文件仅仅是#网信办 的一项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6/28/content_5698179.htm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网络实名 #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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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删帖屏蔽审核成这幅鬼样子了,网信办还是不满意,老大哥还是老大哥啊。
愿每个在豆瓣都封嘴的友邻能找到新的发声途径。

#网信办 #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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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豆瓣网存在的严重网络乱象,‌3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派出工作督导组,‌进驻豆瓣网督促整改。(网信办)

豆瓣在部分应用商店已被下架,包括华为、OPPO和vivo应用商店。目前在苹果App Store仍可正常搜索到。(凤凰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