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历史 宋代刺配刑罚适用很广。宋真宗时关于刺配的法律规定有四十六条,仁宗庆历时有一百七十多条,到南宋孝宗时,刺配法多达五百七十条。《宋史·刑法志》中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宋律规定,流、徒、杖刑都可以同时黥刺,但对于流刑一定要附加黥刑。黥刺的方法多种多样。初犯刺于耳后,再犯、三犯刺于面部。流刑,徒刑犯刺方形,杖刑犯刺圆形,直径不过五分,也有刺字的,强盗犯、窃盗犯在额上刺“盗”“劫”等字样,在脸上还往往刺有发配的地点,一般为“刺配某州牢城”字样。在《水浒传》中,宋江、林冲、武松等人脸上都有“金印”——刺字。因此,武松醉打蒋门神,先要用一块膏药贴住脸上的金印,以防他人识其身份。事实上,当时有些流人为了避免囚犯的身份泄露,都采用“艾炙”或“药取”的方法消除刺字。
#刑罚的历史 起初,刺配不分尊卑贵贱,凡犯必刺。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知金州张仲宣坐枉法赃,按例当死,法官从轻发落杖脊后流放海岛。大臣苏颂以“刑不上大夫”为张仲宣说情,认为张乃五品官员,有罪处死还应乘车就刑。如果在脸上刺字,虽不为过,但有损朝廷命官的尊严。神宗皇帝批准了苏颂的奏请。从此以后,凡是宋代命官,犯罪者一律不加杖刑、刺面。这也是为什么苏轼在流放岭南之时,还有心思吃荔枝,并作诗自慰:日啖荔枝三百颗,不妨长做岭南人。如果苏轼被黥面发配,估计就没有这种雅兴了。
//所以还是得考公(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