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历史 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清廷表示同意,“凡死罪至斩决而止,凌迟及枭首、戮尸三项,著即永远删除,所有现行律例内凌迟、斩、枭各条,俱改为斩决。”随后修订的《大清新刑律》更是明确规定:死刑只用绞刑一种,并且要特定场所秘密执行;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罪,另依“专例”,仍用斩刑。
至此,死刑执行方式从多元化向一元化迈进,从野蛮向文明迈进,刑罚终于开始踏上了现代化、文明化的征途。此后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更是效仿西方发达国家刑法模式,彻底抛弃残暴的死刑方式,1914年北洋政府的《惩治盗匪法》和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的《陆军刑律》均规定死刑采枪决方式,废除绞刑这种清末法制改革保留的唯一的封建死刑执行方式,死刑执行方式向文明又迈了一步。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沿用“枪决”。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1997年11月4日,昆明市中院首次对四名毒犯执行了注射这种行刑方法。此后,“针决”方式在全国推广,死刑执行方式愈加文明。
#刑罚的历史 比射杀刑更残忍的是“射鬼箭”,这主要见之于辽代,该刑是用乱箭把人射死。辽历代君王,皆喜行此刑。如辽太祖七年(913),养子涅里思参与叛乱,太祖下令“鬼箭射杀之”。天赞二年(923),太祖讨平叛贼奚胡损,射以鬼箭。天显十二年(937),辽太宗“射鬼箭于云州北”。乾亨二年(980),辽景宗“次南京(今北京市),获敌,射鬼箭。”统和四年(986),辽圣宗“以所俘宋人射鬼箭”,同年末又“以所获宋卒射鬼箭。”重熙十三年(1044),辽兴宗“获党项侦人,射鬼箭。”不胜枚举。
#刑罚的历史 射杀
这是一种用箭将人射死的刑罚。《汉书·王尊传》记载:美阳有一位妇女告义子不孝,说:“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经审讯,该女所诉属实。王尊于是令人将不孝之子“悬磔于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理由是“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意思是对如此大伤风化之事,圣人不忍在律法中写上这种罪名,但此行为却是罪不容诛,因此可以创造法律,法外施刑。唐朝酷吏王懿宗较王尊更甚。唐人张鷟在《朝野佥载》中说:武则天时期,和亲使杨齐庄入匈奴,被抓,后逃回唐境,但武则天认为他通敌卖国,交由王懿宗审讯,杨齐庄被判死刑。行刑之时,王懿宗令人将其“铺鼓格上,缚磔手足”,先令“段瓆先射。三发皆中,又段瑾射之中,又令诸司百官射,箭如猬毛,仍气弽弽然微动。即以刀当心直下,破至阴,剖取心掷地,仍趌趌跳数十回。懿宗之忍毒也如此。”辽代也曾施射杀之刑。辽穆宗时,有一个叫肖古的女巫给穆宗献了一个延年益寿的药方,该药必须用男子的胆汁调和。穆宗使用此方数年,杀人无数,但却丝毫没有什么效果,于是发觉被骗,遂将女巫射杀。穆宗的残暴,让人不寒而栗。
#刑罚的历史 起初,刺配不分尊卑贵贱,凡犯必刺。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知金州张仲宣坐枉法赃,按例当死,法官从轻发落杖脊后流放海岛。大臣苏颂以“刑不上大夫”为张仲宣说情,认为张乃五品官员,有罪处死还应乘车就刑。如果在脸上刺字,虽不为过,但有损朝廷命官的尊严。神宗皇帝批准了苏颂的奏请。从此以后,凡是宋代命官,犯罪者一律不加杖刑、刺面。这也是为什么苏轼在流放岭南之时,还有心思吃荔枝,并作诗自慰:日啖荔枝三百颗,不妨长做岭南人。如果苏轼被黥面发配,估计就没有这种雅兴了。
#刑罚的历史 宋代刺配刑罚适用很广。宋真宗时关于刺配的法律规定有四十六条,仁宗庆历时有一百七十多条,到南宋孝宗时,刺配法多达五百七十条。《宋史·刑法志》中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宋律规定,流、徒、杖刑都可以同时黥刺,但对于流刑一定要附加黥刑。黥刺的方法多种多样。初犯刺于耳后,再犯、三犯刺于面部。流刑,徒刑犯刺方形,杖刑犯刺圆形,直径不过五分,也有刺字的,强盗犯、窃盗犯在额上刺“盗”“劫”等字样,在脸上还往往刺有发配的地点,一般为“刺配某州牢城”字样。在《水浒传》中,宋江、林冲、武松等人脸上都有“金印”——刺字。因此,武松醉打蒋门神,先要用一块膏药贴住脸上的金印,以防他人识其身份。事实上,当时有些流人为了避免囚犯的身份泄露,都采用“艾炙”或“药取”的方法消除刺字。
#刑罚的历史 徒刑的出现,在刑罚的历史上有一个重要的功效,那就是不断催生着自由刑这种现代意义的刑种。正是自秦汉以来的劳役刑的不断发展,才为清末刑法改制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名体系铺设了基石。古代的徒刑虽然不同于现代意义剥夺自由的监禁刑(徒刑),但它在强迫罪犯劳役的同时,毕竟含有剥夺自由的成分,因此在自由价值萌发的清末,徒刑也就为嫁接西方刑罚理念提供了土壤。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现代意义的徒刑是自由刑,它是随着自由价值的高涨才应运而生的,而在自由价值基本被忽视的中国古代,强调劳役的徒刑显然与现代的徒刑有着天壤之别,相同的名字所承载的却是完全不同的精神。
#刑罚的历史 “钳”是一种刑具,《汉书·楚元王传》颜注曰:“钳,以铁束颈也。”它是一种用一直铁棍穿进一近半环形很难弯曲的铁弓的刑具,可以束缚犯罪的脖颈。因此“髡钳为城旦”也就是带着刑具,剃去头发鬓须从事城旦苦役。与髡刑相近的是耐刑。《说文》曰:“耐,罪不至髡也。”耐与髡的区别在于,前者只去鬓、须,而不剃发,但后者不仅去鬓须,还要剃发。由于耐刑保持头发完好,因此也被后人称为“完”刑。但事实上,完既非“髡”,也非“耐”,所谓“完”是指“不加肉刑髡剃”,也即许慎《说文》说的:“完,全也”,罪人受墨、劓、刖、宫,身体有残缺,当属“不完”,髡耐两刑,身体毛发受损,在古人观念中,身体亦有亏损,也是“不完”,因此完刑是不受墨、劓、刖、宫、髡、耐诸刑。之所以有完刑的称呼,就是要与“不完”相区别,因此无论是“黥城旦”“髡钳城旦”“耐城旦”都是受徒刑而加“不完”之亏体之刑,而“完城旦”则仅是单纯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