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蔡霞发推说中国正在新疆化,并接着说“新疆同胞更惨”,这话引起了一位维族推友不满。推友说维族人与汉人文化、语言都不相同,长相也区别巨大,绝不可称同胞。蔡霞因此破防,称推友不讲道理。这个冲突发生在昨天,可直到21分钟前,蔡还在破防,认为自己“自然地”将那块土地上受极权压迫的人都称为同胞。
象友们年龄普遍小,属于未来的大家应该能清楚看见汉族人称维族人为“同胞”背后的殖民性,不需要多解释。我倒想借此谈一谈施与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讲个故事:大学生阿强经常在同学们面前说自己很欣赏同班的阿珍,并称阿珍为“女神”。阿珍感觉很不舒服,并告诉阿强以后不能再称她“女神”。阿强的说法并无恶意,他也对阿珍没有暧昧的意思,纯粹是表达对她的赞赏。在这一情况下,阿强有“权利”继续他的行为,还是有“义务”停止呢?我认为是后者。
在这个故事中,阿强是施者,阿珍是受者。不管阿强的动机好或坏,阿珍都因此受了伤害。阿强完全没有觉得委屈的立场——哪有你伤了人,你还委屈的,对不对?你应该对受者感到抱歉,并且立刻停止伤人的行为。中国人很难看清这一点,隔了一天还在不停口称“同胞”的蔡霞,也没能跳出这个井。
这时候可能有人要问,可是维族推友只是一个人,伊代表不了全部维族人啊。说不定很多维族人愿意被蔡霞称为“同胞”呢?我再讲一个故事,这一次“施者”的角色交给阿珍:
阿珍擅长弹吉他,经常在课间休息时弹曲子给同学们听。大家很容易理解,如果全班大部分同学不想听,阿珍是有义务停止,不再弹吉他的。如果全班同学都喜欢听,只有阿强一人不想听,那么阿珍是有“义务”停止,还是有“权利”继续弹呢?答案还是一样,阿珍必须停止。
当阿强被迫听到音乐时,他是痛苦的。其他同学虽然得到了快乐,但他们的快乐建立在阿强的痛苦上。就算有99人快乐,但当这99份快乐都建立在1份痛苦之上,这些快乐也成了99份的不公义。同样的,中国人看不明白这一点,因为长期被集体主义洗脑,“一个人的牺牲如果能成就大多数人的快乐,那么伊的牺牲就是理所当然的”。
如果大多数人能够理解我讲的这两点,世界应该会温柔得多:第一、行为的受者天然有制止施者的权利,而施者有停止行为的义务;第二、群体受者中的少数人有一票制止施者的权利,而施者有停止行为的义务。#Mapmymi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