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2024-04-07 https://weibo.com/3908755088/O8Ata7ApN
#最高人民法院 #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 #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本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第八条【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夫妻一方以对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形。
第十四条【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起诉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子女成年后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或者母给付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已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明确约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其他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仍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起诉请求其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继父母是否承担抚养费、是否实际进行生活上的照顾抚育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附则】
本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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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反性骚扰开源工具包
https://workplacesupport.gitbook.io/anti-sexual-harassment-toolkit/

#职场性骚扰#潜规则 的名义被一些人默认。
#职场反性骚扰 则变成了一个暗箱,难以得到回声。
​欣喜的是,许多人决定不再沉默,
开始为遇到的不公发声。
近几年在网络世界里,
一个个对话框,一个个热词表情
都是对当事者抗争的鼓励与支持。
当然,你知道这不仅是某个当事人的事。
或者说,这也绝不只是发生在网络世界里其他人的事。
当这讨论声渐响中,
更需要各个组织背后实实在在的支撑,
需要一个良好的系统环境,
需要每一个真实面孔的共识,
需要看得见摸得着的规范制度。

让职场反#性骚扰——
从赛博空间的讨论落地到现实的社会空间。
从是女性的发声到性别之间的对话,
从个体的#metoo 到每个部分#wetogether
这,正是我们想做的。
当代社会,在我们不断追求和提升职场幸福中——
我们更不该漏掉这个角落。
组织打开明灯,
织起一张尊重每位个体的职场#安全网

#让每一个角落都没有暗处

#为什么做
从找不到恰当的词汇来指认「#性骚扰」,到「性骚扰」被广泛轻视,再到#Metoo 为人们开辟出全新的言说空间,性骚扰终于在社会层面取得了一定话题度上的关注。
而社会各界相关事件的持续曝光,也进一步映照出人们在「#反性骚扰」方面的意识短板。无论是观念上的「#受害者有罪论」,还是#防治机制#大学#企业#机构 的缺位或失灵,性骚扰作为超过50%的社会人群曾遭遇过的问题,若想更全面地将其怯除,需要各界人士的协力共创与实践。
为此,#BottleDream#后生价值#复恩法律,以及其他共创方针对职场的性骚扰防治需求,联合制作了国内首个职场反性骚扰开源工具包。我们从#性别平等 的观念与实证研究的角度出发,坚定认为性骚扰防治是建立在#用人单位 与职场人员的共赢利益之上的现实需求。

#适用于谁
这份工具包适用于不限#行业#领域#小型创新组织#工具包 既能助力组织从零开始进行#内部制度 建设,也提供了组织与员工沟通的话术示例与活动工具,旨在全面促进企业与机构推行社会责任,织起一张张#职场安全网,共同推动一个安全、平等、友善、有尊严的职场环境。
欢迎各组织的#决策者#人事部门 成员加入工具包的#共创,并根据组织需求取用工具包中的内容。

#包含什么
我们以有效、实用、可落地为指标,分别创建了『#政策工具包』、『#沟通工具包』两大内容,既确保了性骚扰防治零经验的组织可以「拿来直接用」,同时也能配合职员体系较为成熟的用人单位自取所需。

#如何使用
我是组织的相关负责人——
我是一名普通职场人——

#写在最后
2020年5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颁布。根据其中第1010条规定,#用人单位 有责任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 等措施,杜绝并制止内部一切形式的#性骚扰
#立法 是职场性骚扰防治工作的开端,而这份工具包,也只是一个解决方案的切口,而最根本的是,我们需要一起推动整个社会#性别平等 意识的提升。因此,我们需要更多人加入完善这个工具包,也呼吁各界伙伴助力传播这份努力。

• 如果您是愿意落地工具包的组织,欢迎加入社群联盟(还未留下联系方式的点这里 https://jinshuju.net/f/O7LtVw ,交流落地过程中的相关思考,进一步探讨这个议题,共同发声,让更多人看见。/
​• 如果您是#内容传播机构、或#性别/#职场/#法律 等相关议题的#创作者,欢迎共同在#性别议题 上有更多发声和探讨。请联系【BottleDream】微信后台。/
• 如果您是一个渴望更好职场环境的普通#职场人,您可以积极转发这份工具包,或是使用工具包里的各种工具,在您想影响的环境中,行动起来。/

透过这个工具包,我们希望能够让更多人一起直面这头「#房间里的大象」,让#职场性骚扰 问题得到更好的防治,让一个安全、平等、友善、有尊严的#职场环境 真正成为可能。

工具包首页指南

砸贝儿王
2022-01-30 https://weibo.com/6353476913/Ld9yvvhHS

事情是这样的。

过年前我接到一个brief是关于#三八妇女节 的。处于保密原则就不说什么品牌了,在接的时候对方也非常有激情,希望做一些能够引发讨论的#女性议题 的内容,并对我说不用打安全牌,只要好内容。我非常开心,推了另一个客户的案子。因为我对目前女性议题的很多案子的局限性已经观察许久了,在即将过年回家的档口,拉着团队连夜赶了一个方案。汇报完后客户也很喜欢,层层上报,前天告诉我最后因为“风险评估”和“价值取向”取消了。客户对我们表示抱歉也很无奈。

我做了两个主要的选题。一个是#职场性骚扰。最新的数据显示,在中国,在今天,70%的受访职员遭遇过#职场 #性骚扰,近80%受访女性都有过。而遭遇职场性骚扰的职员,70%都保持了沉默。90%的企业都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而最新的《#民法典》把反职场性骚扰放到了#人格权 编,由此可见从国家层面,这个议题也关于作为一个#自然人#人格尊严。我的第二个选题是全球范围内#女性高管 数字的稀少。目前中国在女性高管数量上虽已有显著上升,也好过一些西方国家,但总体来说这个比例也随女性的职业发展急剧下降。目前的高管数量女性占比大约是28.8%.(这个数字因统计报告不同有变化,有些是17%,有些5%)。研究下来,这里面有本身外部的压力,也有女性自我信心不足放弃晋升的部分。我想去鼓励那些认定在职场发展的女性,如果你觉得这是你擅长的领域,应该要有勇气去相信自己可以办到。

就是这两个选题,客户撤了之后,我不想放弃,通过很多渠道找了很多品牌。最后得到的结果都大同小异:[想法很好,太敏感了][我们今年38都不做,#女权 的话题我们不碰][做点body shame这些比较好,没什么错][还是以鼓励为主,现在没几个企业能有自信说性骚扰,还是以卖货为主]… 随着一个个拒绝的声音,我感受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女性困境。即使我做过很多女权的公益行为,我从来都不是一个女权运动的高喊者,一直对#权利#权力 的边界比较谨慎,也从来都不赞同挑起#两性对立 的思维方式。但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的感受到,在当今,有些话题即便我们知道它是正义的良性的也不会被触碰,也感受到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同时, 在讨论idea的过程中,团队男性同事——— 受过高等教育、尊重女同事、 有着我这个女老板的男性同事,在聊到很多#女性困境 的时候,他们是真实地感受不到,他们很难换位理解。团队女性说的思虑他们就是没办法感同身受,他们没遇到过,也没人对他们说过做过。但他们愿意为此贡献智慧和力量。这里面我也感受到,我们需要更深刻的内容和对话方式、交换想法;我们需要更真实的选题去看待问题,直面问题,去讨论如何实操能更有效扭转现状。

两性议题走到今天,时代在发展,曾经的话语体系或许到今天应该做新的调试。冲突也意味着反思和前进。但我们的“#公益”选题方式,大多依赖商业— 这不是说不好,但我今天遇到的事情就是一种局限— campaign需要钱,shooting 需要钱,商业有时并不能完全为此买单。#公益机构 的弱势,即使他们有发声意图,但也无法承担资金和技术人员的酬劳。

我甚至都想过众筹,我们团队的小伙伴说愿意自掏腰包10w。我很高兴他们这么想,也还会再做两天努力。如果最后实在不行,我也不会放弃这两个选题,未来有一天它会以别的方式存活。就像我现在写下这些文字,也是一种发声与扩散,哪怕篇幅有限没法对选题本身进行深刻的讨论和调研结果的分享。但这个选题所遭遇的一切,本身就足以让我们看到,我们的环境里还有太多的声音没有被听到与尊重,还有太多需要被改变的没有被改变!

——+——+——+——+——

……

最后,希望大家带tag继续支持这条没钱买传播的公益短片,也希望早日有更多企业可以说:欢迎大家来问,我们有答案。
https://video.weibo.com/show?fid=1034:4749296080453646
#多问一个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 过年前我接到一个brief是... 来自砸贝儿王 - 微博

事情是这样的。 过年前我接到一个brief是关于三八妇女节的。处于保密原则就不说什么品牌了,在接的时候对方也非常有激情,希望做一些能够引发讨论的女性议题的内容,并对我说不用打安全牌,只要好内容。我非常开...

张荆律师
2023-01-16 https://weibo.com/1285252117/MoxRIEJyC

周末和#上海 的一位同行朋友聊天,她给我说了个堪称“史诗”级的案子,我听了之后,也颇为吃惊。在这样法治文明程度相对较高的上海,难道也有这样难离掉、离不掉的#婚姻

当事人是位#高知女性,自身条件很优越。2019年5月与丈夫结婚,7月生子。2021年4月孩子才20个月大,丈夫出轨。于是开始#分居,当事人2021年4月26号就在上海某#法院 立案#起诉 对方要求#离婚,2021年10月#一审 判决不准离婚。

虽然男方为#过错方,但是#诉讼期间,当事人还是同意让男方每周日探望孩子一次。然而,男方并不领情,不遵守双方探视约定,随时想去就去,不开门就在门外闹。并且每次借去家里看孩子之机,企图对当事人有非分之举,来达到破坏分居事实的目的。这位当事人忍无可忍,就瞒着男方,于2022年1月搬离了原住所地,带着孩子和父母租房生活。

2022年1月26日,男方要求看望孩子,双方约在#公共场所 见面,没想到当事人带孩子去趟厕所,回来时发现自己的手机和那个男人同时消失了。这个盗窃案件#上海公安局#刑事 #立案。手机被盗后,男方就知道了当事人的新住址,直接上门敲门,当事人肯定不开门啊,男方就在门外疯狂打砸2小时,他还把#警察#消防 都叫来,叫消防强行撬锁。

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第二天一早,当事人便带着孩子和父母离开了上海,从此开始居无定所的生活。他们离开上海后,男方还多次到当事人的新住所,试图撬锁强行入室,没能得逞便在室外打砸、盗窃置于门外的财物。小区保安和#物业 阻拦,他就威胁人家,叫嚣着谁阻拦就揍谁。物业只能放任。这还不够,还去威胁当事人单位领导和亲友,之前还去女方#律师事务所 威胁女方律师。

当事人实在忍无可忍,2022年7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第二次#立案 #起诉 要求#离婚,9月7日#开庭,当事人把男方出轨录音,一年间数次#报警记录,还有#公安机关 对男方#违法行为#认定书 都提交给#法官

这些证据的真实性男方当庭也承认了。然而9月23日,浦东新区法院还是出了一份不予离婚的#判决书,判决书当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一份都没做认定。就一个理由:“原被告分居未满两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未满一年”因此认定感情未彻底破裂。然而第二次#判决 2022年9月23日距离上一次判决2021年10月14日仅22天之差。

在这里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也说说我的想法,法官仅仅扳着手指计算分居时间来判断感情是否破裂是不是太机械了?少22天,感情就没破裂?女方都带着一家人躲到外地去了,双方不见面不联系,难道还有复合可能?一年当中数次#报警,双方激烈冲突,难道还能共同生活?为啥女方躲着不敢见面?再见面怕是要出人命。

如果一段婚姻无法继续,真心希望能将伤害降到最低,不要让这段婚姻成为两个家庭的噩梦。

男方的折腾还远不止这些,后续的行为更是让人震惊。

2021年10月法院第一次判决双方不离后,同年12月,男方让其十年挚友以他2006年办理的身份证上的地址为依据,起诉要求女方共同偿还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加利息总额369万元人民币,法庭的判决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肯定是一分不还啊,女方一个人还要养孩子,怎么还得起?这个案件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夫妻双方在婚后为孩子购买的房产现在被法院拍卖。

2022年9月当事人第二次起诉#一审判决 不离后,11月,男方又分别让同事、高中同学、父母等四人同时、同地起诉,而且又是在2006年办理的身份证上的地址辖区内立案,要求共同偿还男方在婚内发生的借款,共计160余万元人民币。三个案件同时立案,连诉调案号都相连。这里我又有疑问了,三个案件的原告,一个是同学、一个是同事,还有男方父母,他们之间毫无关系,能同时去法院#立案,那肯定得有人从中组织协调,这个人大概率是男方本人了。那既然是他本人,他难道不知道自己现在的#户口 在哪里?为什么要用17年前的#户籍 地址?这个问题不知道谁能给大家解答一下。

由此可见,男方坚持不离婚的目的不过是为侵吞婚后为孩子购买的#房产 争取时间罢了。女方自2022年2月带着父母孩子开着一辆车,装满四口人的日常衣物和用品就这样离开了上海,从此在外漂泊,一年当中,搬了四五次家。可怜的是孩子,孩子从2022年2月至今,一直都没能回学校上学。学校已经多次催促:倘若孩子再不回校上学,学校将不能保留孩子的学籍。因为害怕男方再到工作单位闹事,骚扰领导和同事,当事人也一直没敢回上海工作。却要独自承担在上海及外地两边的房租费、孩子的学费及全部抚养费用,男方从2021年4月起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还要承担男方的亲友一次又一次起诉“共同借贷”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巨额#债务

当事人说她已是不堪重负,频临崩溃,若不是还有个三岁多的孩子要抚养,她已经多次想要寻求自我解脱了。现在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已经上诉了。我也会持续的关注二审的判决。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很想知道像这类一审分居时间未满足,二审时间已满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 会如何处理?按照#民法典,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即可判决离婚。希望#二审 法院提供一个漂亮的判决范本。

周末和上海的一位同行朋友聊天,她给我说了... 来自张荆律师 - 微博

周末和上海的一位同行朋友聊天,她给我说了个堪称“史诗”级的案子,我听了之后,也颇为吃惊。在这样法治文明程度相对较高的上海,难道也有这样难离掉、离不掉的婚姻? 当事人是位高知女性,自身条件很优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