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权力,就要理解性。派出所的教导员与所长平级,相当于书记/政委。以这个人物为原型写个小黄文,不只判21个月。为什么写出这种事,比干出这种事受到的惩罚会更严重呢?因为简中法律体系所认为的“恶性”,与自然人受到的伤害关系不大,但却与公权力的“威信”强相关,甚至可以说主要就是为后者服务的。小黄文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甚至都不需要有自然人真的被伤害,甚至只是间接伤害到公权力的威信(与身体自主性对立的所谓“公序良俗”),就是十恶不赦之罪。另一个细节是,为什么口交只算猥亵不算强奸?从对个体的污辱和损害来理解是说不通的。但是你把女性的身体理解为一种具有生殖能力/贞操属性的财物,就完全是“合理”了——更典型的例子是伊斯兰教法关于强奸/通奸需要有四个男性证人的规定,这更是明明白白地告诉你,性犯罪的“罪性”其实是跟女人无关的,一切都是男人之间的事。如果女性居然有权利指出自己受到了侵犯,万一把男人“合法”的占有权也说成是侵犯怎么办?你看,他们在这一点上精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