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3 月 23 日刊憲並即時生效。修訂擴大執法機構權力,要求調查對象交出電子裝置密碼,拒絕者最高判監 1 年及罰款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