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密碼後再強化網絡平台移除權力 警務處可要求移除危害訊息 國安法第43條細則修訂刊憲 - unwire.hk 香港

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3 月 23 日刊憲並即時生效。修訂擴大執法機構權力,要求調查對象交出電子裝置密碼,拒絕者最高判監 1 年及罰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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