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過30分鐘的休息,檢察官續行偵查,再度詢問京華城容積案與金流,未料柯文哲聽到提問後態度丕變,質疑問題與本案無關,拒絕夜間偵訊,反應激烈。檢察官為了禮遇他,還安撫、同意給予3小時休息,並強調會簡要重點、加快速度。沒想到柯文哲不只拒絕買單,還一度起身轉頭欲逕行離開偵查庭,令檢察官當場傻眼。
檢察官當場諭知偵查一半離開所可能面臨的後果,但柯文哲仍堅持離開,檢察官立刻以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當庭逮捕柯。檢察官強調,若未完成偵訊程序就讓柯自由離去,將使案情晦暗不明的風險驟升,妨害偵查目的。//
檢察官不知道還要多禮遇 😂
這人你越禮遇他越刁
// 都發局2022年11月1日確定核發建照後,應曉薇當月就收到4500萬元,疑為賄款後謝;而應、沈8月14日明明就有通話,卻不約而同跟檢察官說「沒有聯絡」,疑為串供,故建請檢察官聲押禁見2人與應的助理吳順民,獲得法官同意,北院29、30日裁准。
由於應曉薇趕在搜索前搶出境,沈慶京在被搜索時,也一度欲從住家安全門落跑,意圖前往辦公室,疑似知道檢廉將蒐公司,種種啟人疑竇的跡象,讓辦案人員不禁懷疑自己人走漏消息,2人才能有如神助般事前掌握檢方的偵查計畫//
789 likes, 21 comments - oneminlaw on August 31, 2024: "<柯文哲提審,為何被駁回?> 昨天凌晨2點多,檢察官在偵查庭中逮捕柯文哲後,律師聲請提審,檢方的開庭暫時停止。早上,台北地院開完庭後,駁回提審的聲請,柯文哲從院方回到檢方,下午繼續開偵查庭。 那麼,什麼是提審,柯文哲的聲請為什麼被駁回? 📌什麼是提審? 人身自由的保護是憲法保留事項,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當人民被國家逮捕拘禁時,必須在24小時內移送法院或釋放。此外,人民在移送法院前,可以聲請提審,請求法官把人提到法院面前,讓法官審查逮捕、拘禁的合法性。 要注意的是,提審審查的是合法與否,不是適當與否。提審法第8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重點在於合法性、法律依據、原因跟程序。 比如:不是現行犯,卻以現行犯逮埔;不符合逕行拘提要件而拘提,也就是不符合法定拘提、逮捕的要件時,法院可以先行介入審查。 📌柯文哲被逮捕的理由 檢方逮捕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自行到場的情況),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 根據媒體報導,檢察官認為柯文哲有勾串證人之虞的羈押原因,因此當庭逮捕。此時,法院要審查會是檢察官依照這個規定逮捕的程序是否合法。 📌柯文哲方的主張跟法院的決定 依照媒體披露的裁定理由,柯文哲方的主張是:訊問的內容是A案,但卻用B(京華城)案來羈押,檢察官還沒有問到B案,沒有辦法判斷是否有羈押原因跟必要。 但法官認為檢察官確實要問京華城案的意思,問了之後認為有羈押原因跟必要,跟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相符,所以逮捕合法,駁回聲請並將柯文哲送回北檢。 📌接下來會怎樣? 檢察官適用的條文是「聲請羈押前的逮捕」,邏輯上檢察官是以聲請羈押作為前提,去逮捕柯文哲。但實務上並沒有這麼嚴格,如果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沒有羈押必要,也可以用其他替代方案,像是具保、責任、限制住居等方式。".
@av8d7pupu7pupu 然後還要接著上建築法⋯